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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余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73号原告:马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余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方某某,男,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马某某。审 判 长 : 金 珂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陪 审 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