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余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73号原告:马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余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方某某,男,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马某某。审 判 长 : 金 珂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陪 审 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