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海军与被申请人柴跟虎、刘雨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柴跟虎,刘雨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918号申请人赵海军,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跟虎,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被申请人刘雨玲,女,汉族,1967年4月4日生。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海军与被申请人柴跟虎、刘雨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存款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海天花园A区住宅楼1-4-602室房屋一套。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的保函为其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海天花园A区住宅楼1-4-6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保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