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鲁诗发申请恢复执行唐善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诗发,唐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鲁诗发,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唐善清,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鲁诗发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善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2)简阳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从2016年起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到付清案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钟 山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