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季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3日15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夏某某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陈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