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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尤金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执13号被执行人尤金兵,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梅州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0)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尤金兵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潮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潮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前述情况,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51执1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