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苏宇、苏琛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梅,苏宇,苏琛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724号原告张雪梅。委托代理人戴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宇。被告苏琛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为程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思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梅与被告苏宇、苏琛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宇、苏琛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张雪梅,故原告张雪梅于2016月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梅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张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