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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爱军与被申请人姜毅、杨正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爱军,姜毅,杨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范爱军,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政和县。被申请人姜毅,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上海市。被申请人杨正荣,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海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闽0725财保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范爱军与被申请人姜毅已经协商一致,自行和解。申请人范爱军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毅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6xxxx-x号)、被申请人杨正荣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6xxxx-x号)房产的相当于价值120万元的部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范爱军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李家花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范爱民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0xxxxx-x号)、赵宇清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范李雄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周萍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范明珍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林泽勤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12xxxxx-x号)、范李雄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09xxxxx-x)、周萍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政和县(政房权证字第2009xxxxx-x)房产的相当于价值120万元的部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灵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