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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田吉宝与田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田吉宝,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田永杰,男,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吉宝与被告田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