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万有海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光赵某某,万有海,赵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光赵某某,男,生于1953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实录乡两马村三社。被执行人万有海,男,生于1955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实录乡两马村三社,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506106477。被执行人赵雪莲,女,生于1955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实录乡两马村三社,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50611648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泸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受理赵洪光赵某某申请恢复执行万有海、赵雪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万有海、赵雪莲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洪光赵某某赔偿款78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万有海、赵雪莲暂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洪光赵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8)泸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万有海、赵雪莲继续履行(2008)泸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洪光赵某某发现被执行人万有海、赵雪莲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