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杭执行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兆仁与林贵荣、曾育忠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仁,林贵荣,曾育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杭执行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朱兆仁,男,1963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林贵荣,男,1971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曾育忠,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1999)杭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曾育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育忠立即承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曾育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育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育忠的银行存款20170元及利息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