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斌与蒋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斌,蒋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503号原告:钱斌。被告:蒋跃东。原告钱斌与被告蒋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止为22500元,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蒋跃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跃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包括2015年2月17日止尚欠利息7500元及此后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8日,被告蒋跃东重新向原告钱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125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半月,于2015年5月3日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自认借款中借款金额112500元包括借款10万元及2015年2月17日止尚欠利息12500元,嗣后被告支付了利息5000元。借款10万元及其余利息一直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跃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钱斌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包括2015年2月17日止尚欠利息7500元及此后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蒋跃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