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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迟振生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振生,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简易程序案件审判员: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619号原告迟振生。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振生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