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区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区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96-1号原告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吴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区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11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人民币97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聂 海 琴审判员 吕 豫 军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良(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