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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杨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329号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