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杨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329号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