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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洪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732号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王青翠,负责人。被告尹洪武,男,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洪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