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10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陈镭,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8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源风之行商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通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