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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鲁品品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74号罪犯鲁品品,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品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品品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7.8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鲁品品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品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