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姜志文与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文,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059号原告:姜志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小勇,任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姜志文诉被告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4月5日依法向姜志文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姜志文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姜志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姜志文未按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