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国旗与刘俊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旗,刘俊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928号原告李国旗,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刘俊丽,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旗诉被告刘俊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旗负担。审判员 顾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