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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国旗与刘俊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旗,刘俊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928号原告李国旗,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刘俊丽,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旗诉被告刘俊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旗负担。审判员  顾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