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与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于2016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