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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庆诉被告王海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庆,王海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447号原告王海庆,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海红,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王海庆诉王海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王海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海红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海庆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王海庆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退还王海庆75元,由王海庆自行承担7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新 江审 判 员 李 德 新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广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