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延忠与李双建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忠,李双建,陈菲,陈建强,陈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延忠。被执行人李双建。被执行人陈菲。被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陈艮贵。本院在执行孙延忠与李双建、陈菲、陈建强、陈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建、陈菲、陈建强、陈艮贵未履行给付孙延忠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双建、陈菲1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