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吕秋与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吕秋,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46号之二申请人罗吕秋,女,汉族,1947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杨亮,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罗必才,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吕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人罗吕秋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案经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吕秋以该案判决已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诉讼保全担保物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吕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勇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东路双林小区J幢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兴文县房权证2007字第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07)第301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李勇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东路双林小区H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兴文县房权证2003字第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兴文中城国用(03)字第122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