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华国与刘雪鸿广告合同纠纷2016民初32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国,刘雪鸿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230号原告:徐华国,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刘雪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徐华国诉被告刘雪鸿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华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雪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华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雪鸿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国撤回对被告刘雪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华国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