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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秋姣等8人与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秋姣,朱昌议,杨立春,龚信南,张绵文,张小伶,朱祥清,段绪善,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朱秋姣,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朱昌议,男,汉族,1942年1月20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杨立春,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龚信南,女,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张绵文,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张小伶,女,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朱祥清,男,汉族,1951年3月8日出生,职工。申请执行人段绪善,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职工。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双牌县泷泊镇商业广场北面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海诚,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秋姣等8人与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双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劳仲调案字(2015)第0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双劳仲调案字(2015)第0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