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游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游建国,韩世平,汤丽君,蒋晓芳,游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游建国被执行人韩世平被执行人汤丽君被执行人蒋晓芳被执行人游水香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游建国、韩世平、汤丽君、蒋晓芳、游水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94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9996.4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尚欠借款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4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48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汤丽君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131元,扣除职工工资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55131元。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处置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处置价人民币7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700000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路128号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9480000元,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用品,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7500元,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处置其所有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行车及变压器,处置价共计人民币185000元,不足以支付职工工资。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汤丽君所有的浙A×××××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5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