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封广斌与被告景怀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广斌,景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71号原告封广斌,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封家湾村。被告景怀军,男,52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封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广斌与被告景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广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广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广斌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延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