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冬财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62号罪犯陈冬财,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贺刑初字第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财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冬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0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陈冬财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经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冬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冬财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以(2008)桂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陈冬财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冬财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冬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1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冬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