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金轮电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金轮电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一路***号科研楼******层***室。法定代表人:庞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世纪金轮电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邹周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权,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6元,由上诉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忠民审判员 王合勇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