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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智朋与高扬 高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智朋,高扬,高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64号申请人潘智朋,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扬,男,1990年6月22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继国,住济阳县。申请人潘智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扬驾驶的高继国所有的鲁AFU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智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扬驾驶的高继国所有的鲁AFU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