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长杰申请王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杰,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杰,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华大天朗小区A63栋1单元103室被执行人王永,地址榆树市刘家镇腰岭村*组。赵长杰与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长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长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长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