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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刑初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栋梁、徐军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栋梁,徐军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刑初第108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栋梁,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农民,住庐江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军生,绰号长岗老四,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农民,户籍地庐江县,住所地庐江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另案处理)因争夺赌场利益与彭某丙、彭某乙有隙。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受何某邀集,伙同洪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分乘三辆车来到彭某丙位于庐江县白湖镇串河社区杨山村民组其住处设立的赌场。徐军生与何某等持砍刀、钢管等进入赌场,吴栋梁持砍刀站在门口,对屋内人员恐吓、威胁,何某、洪某等对客厅内的冰箱、桌子等进行砍砸。被告人吴栋梁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尚有本罪没有判决。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彭某丙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何某(另案处理)因争夺赌场利益与彭某丙、彭某乙有隙。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受何某邀集,伙同洪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分乘三辆车来到彭某丙位于庐江县白湖镇串河社区杨山村民组其住处设立的赌场。徐军生与何某等持砍刀、钢管等进入赌场,吴栋梁持砍刀站在门口,对屋内人员恐吓、威胁,何某、洪某等对客厅内的冰箱、桌子等进行砍砸。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本罪。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均取得了被害人彭某丙的谅解。被告人吴栋梁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尚有本罪没有判决。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栋梁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其因犯本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其共被羁押207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何某、洪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栋梁、徐军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栋梁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为维护公共秩序,惩治犯罪,对被告人吴栋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军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栋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徐军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