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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915号原告武某某,女,1983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聂军志,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史某某,男,1983年4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留宜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