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白云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白云,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634号原告孙白云,1974年2月25日。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51号健兴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曹士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白云诉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白云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白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