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兰世俊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世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世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5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希容,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世俊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世俊及其辩护人陈希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兰世俊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川音小区”×巷××号×楼家中卧室,因怀疑其妻子被害人唐某与他人有染,遂持菜刀切割唐某颈部将其杀害。作案后,兰世俊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川音小区”×巷××号楼顶将兰世俊挡获。经鉴定,唐某的死亡原因为颈部刀砍伤致气管、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横断,第六颈椎横断骨折及颈髓横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兰世俊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5年10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兰世俊怀疑被害人与他人有染遂持菜刀将其杀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兰世俊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兰世俊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生活纠纷引发、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兰世俊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川音小区”×巷××号×楼家中卧室,因怀疑其妻子即被害人唐某与他人有染,遂持菜刀切割唐某颈部将其杀害,随后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川音小区”×巷××号楼顶挡获兰世俊。经鉴定,唐某的死亡原因为颈部刀砍伤致气管、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横断,第六颈椎横断骨折及颈髓横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兰世俊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5年10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110”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4日21时53分许,群众吴某拨打“110”报警称,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川音小区”三巷“大拇指超市”楼上有人被杀,已拨打“120”。民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核实死者系被害人唐某,并锁定被害人的丈夫兰世俊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在“川音小区”二巷34号楼顶挡获兰世俊。公安机关遂于同日立案侦查该案。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0月4日,公安机关接受兰某提交的一把长约32cm、棕色木质刀柄、银白色刀身的菜刀,公安机关对该刀进行扣押。3.人身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实2015年10月4日22时50分许,公安机关对兰世俊进行人身检查,在兰世俊所穿外套左前侧、外套右前侧、T恤前侧、长裤左裤腿前侧、右鞋及兰世俊右环指指甲上均发现有血迹。公安机关对上述血迹进行提取。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川音小区”×巷××号×楼东侧住宅,该住宅铁质防盗门门锁完好。在该住宅主卧室西墙摆放的梳妆台抽屉呈开启状,在该抽屉内发现1个内装3个避孕套的避孕套盒。在主卧室里发现一具双足搭于双人床南侧、下体赤裸的女尸;在尸体下侧发现一处血泊,在尸体东侧被子南侧发现一处浸染血迹,在距西墙1.7m、南墙1.7m处发现数枚重叠模糊血足迹,在距南墙2.2m、西墙2.3m发现一处长2.7m的成趟模糊血足迹,在距西墙2.4m、北墙1.4m位置发现1个“杜蕾斯”牌塑料包装袋,该包装袋北侧地面有l处滴落血迹,该包装袋东侧有l塑料碎片;在床头柜上侧摆放1个已开封“杜蕾斯”牌塑料包装袋,在双人床上南侧发现1个内见浑浊液体的粉红色开封避孕套,在床的西沿位置发现l塑料碎片;在双人床西侧床头的挡板上发现一处血迹,在该挡板下侧床铺席子西侧发现一处血迹。5.急诊病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2015年10月4日21时51分许,“120”医护人员赶至案发现场发现颈部刀伤的女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检查,死者唐某所着连衣裙前侧及背侧均有浸染大量血迹。死者下颌部、右颈部、颈前、左颈部至项部有一处26×6cm大小的不规则形创口,创道深达脊椎骨,创腔内可见第六颈椎横断骨折、颈髓外露、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横断、颈部浅层及深层肌肉部分横断、气管横断;右肩部有2处分别浅表划伤;右上臂前侧有一1处深达皮下的创口;右肘有2处表皮剥脱;右环指背侧有l处皮肤青紫。经解剖见死者颈部创口周围皮下及肌肉少量出血,第六颈椎横断骨折(骨折面较平整)、颈髓横断,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横断,颈部浅层肌肉及深层肌肉部分横断,甲状腺出血,气管自环状软骨上缘平面横断,气管内见少量血性液体。心腔空虚,胃内见成型食物。鉴定意见:死者唐某的死亡原因为颈部刀砍伤致气管、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横断,第六颈椎横断骨折及颈髓横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成公鉴(理化)字【2015】16157号检验报告。证实从死者唐某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成分。7.DNA鉴定书。证实现场尸体下方、被子上、地面重叠模糊血足迹及成趟模糊血足迹、现场地面杜蕾斯塑料包装袋北侧地面、凉席上、床头挡板上,兰世俊所穿外套、T恤、右鞋上及涉案菜刀上的血迹在遗传标记上均与唐某的STR分型相同;兰世俊右手环指指甲上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在遗传标记上与兰世俊、唐某的STR分型混合后相同。8.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兰世俊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5年10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9.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0.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兰世俊系兰某的四哥。2015年10月4日20时许,兰世俊来到兰某位于“川音小区”第×排××号×楼的住处,当时兰世俊全身是血,手里拿了把菜刀,称把妻子唐某杀死了,兰世俊说完后就拿着菜刀跑到兰某家的楼顶。兰某便去找在兰世俊楼下经营餐馆的唐某弟弟,并讲了兰世俊的情况,让唐某的弟弟赶快去找他姐姐。兰某与唐某的弟弟马上上楼,发现兰世俊家的门是锁着的,遂给兰世俊的儿子兰某2打电话。等兰某2回家开门后,就发现唐某已经被杀死在家中。过了一会儿,警察来到现场,兰某带领警察在他家楼顶上找到兰世俊,兰某劝兰世俊放下刀,兰某接过刀后交给警察,警察随后将兰世俊带下楼。兰世俊在几年前曾去医院检查过,听说精神方面有问题。兰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兰世俊、被害人唐某;辨认出扣押在案的菜刀。(2)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唐某的弟弟。2015年10月4日20时许,兰某找到唐某1说唐某和兰世俊在打架,让一起去看看。二人便上楼去唐某家敲门,但无人应答。唐某1给唐某打电话也无法接通,便给唐某的儿子兰某2打电话让其回家。打完电话后,唐某1就下楼继续做生意并出门送菜。大约20分钟后,唐某1返回时发现警察已经在现场。兰世俊平时爱喝酒、性格急躁爱发脾气、还动手打过唐某。唐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兰世俊及被害人唐某。(3)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兰世俊是吴某丈夫兰世兵的四哥。兰世俊平时爱喝酒,有时候喊脑壳痛,听说还打过唐某。2015年10月4日21时许,吴某在川音小区“大拇指超市”上班时,兰世兵到超市问吴某知不知道四哥(即被告人兰世俊)把四姐(即被害人唐某)砍死在屋里了,兰世兵说是兰某打电话说的。吴某便给唐某的儿子兰某2打电话说你爸妈好像打架了,赶紧回去看一下。随后,吴某听见兰某2在楼上窗户边喊吴某上去。吴某到兰某2家后,走进卧室看见唐某面朝上躺在地上,双脚搭在床边上,唐某头边的地上有很多血。吴某便用手机拨打了“120”、“110”。吴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兰世俊、被害人唐某。(4)兰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兰世俊与唐某的儿子。父母平时关系不是很好,经常吵架,父亲偶尔还要打母亲。父亲爱喝酒,每次喝完酒就要发疯。不清楚父亲有没有精神病,只知道医生让他吃半年药,但只吃了1个月。大约在两年前,父亲还持刀捅了母亲背部一刀。2015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兰某2吃完饭就出去找朋友耍,家里只有父母在。当日21时许,兰某2接到吴某的电话,说兰某2的父母好像在家里吵架,让兰某2给其母亲打电话,但一直没打通。之后,兰某2和唐某1通话时,唐某1让兰某2马上回去,把门打开看一下。兰某2跑回家打开门后看见客厅的电视是打开的,走进父母卧室看见其母亲浑身是血、面朝上仰躺在地上,两只小腿搭在床上。兰某2赶紧从窗户处喊吴某,之后其他亲戚也上来了。“120”医生过来说兰某2的母亲已经死亡。兰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兰世俊、被害人唐某。(5)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新都区中医院急诊科医生。2015年10月4日21时52分,李某所在医院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称“川音小区”第×巷有人被砍伤。同日21时58分,李某等人到达现场,进房间后发现一名约50岁的女子仰面躺在地上,脚搭在床边,上身下面有大量血迹,颈部有刀砍伤,伤口很深,经检查宣布该女子已经死亡。李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颈部刀伤的女子即被害人唐某。(6)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川音小区”×巷××号×楼经营“大拇指超市”。该超市的房东是兰世俊、唐某夫妇。兰世俊喝酒后爱乱说话,感觉精神方面有问题。11.被告人兰世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兰世俊供称,案发当日19时许,其儿子兰某2吃完饭后就出去耍,兰世俊在家与唐某看电视。半个小时后,兰世俊提出要与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二人在卧室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唐某让其去戴避孕套。兰世俊想到唐某对自己不好,不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怀疑唐某与其他人有染,就想杀死唐某。兰世俊便去厨房取了一把菜刀在唐某颈部划了一刀,兰世俊看见唐某在流血,就将唐某推下床,之后拿着菜刀,关上门去了兰某家的楼顶。在楼顶待了一个小时候后被警察带走。兰世俊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唐某,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菜刀,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世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兰世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刀具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兰世俊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家庭生活纠纷引发、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在量刑时对其综合考虑。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世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刀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宗敏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