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754号原告:郑某,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郭阳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小强审 判 员 曹成菊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