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重庆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顺发租赁站,重庆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218号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经营者王香彬,男,生于1966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奥康二期A栋5号楼4单元。法定代表人邓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准许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任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诗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