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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94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5日。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30日。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