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94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5日。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30日。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