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佳博精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佳博精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224号原告:合肥市佳博精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0936664L。法定代表人:薛志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佳博精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程磊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夏店路95号玲珑碧玉3幢1002室房屋(合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燕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林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