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阚某,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