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阚某,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