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俞银根与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银根,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74号原告:俞银根,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陈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焕喜,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汤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银根诉被告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银根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焕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银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银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俞银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