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9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328号原告朱某,女,农民。被告潘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