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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光雄与王鲜、赵志刚、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雄,王鲜,赵志刚,折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陕0821民初1249号原告李光雄,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鲜,又名王先女,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赵志刚,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折忠诚,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雄与王鲜、赵志刚、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刘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