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光雄与王鲜、赵志刚、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雄,王鲜,赵志刚,折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陕0821民初1249号原告李光雄,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鲜,又名王先女,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赵志刚,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折忠诚,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雄与王鲜、赵志刚、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刘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