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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勇焜与宋密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勇焜,黄肖松,宋密密,湖南杰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80号原告:黄勇焜。被告:黄肖松。被告:宋密密。被告:湖南杰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宋密密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宋密密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X等15套房(房权证号**)的查封。二、解除被告宋密密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X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张宝枢人民陪审员  薛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