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勇焜与宋密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勇焜,黄肖松,宋密密,湖南杰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80号原告:黄勇焜。被告:黄肖松。被告:宋密密。被告:湖南杰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宋密密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宋密密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X等15套房(房权证号**)的查封。二、解除被告宋密密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X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张宝枢人民陪审员 薛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