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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开华与董宽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华,董宽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李开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息县。被告董宽宽,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息县。原告李开华与被告董宽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宽宽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开华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借给被告款30000元,用于工作和家庭生活,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宽宽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开华与被告董宽宽经村民彭城介绍认识。2012年,被告董宽宽因做工程缺资金向原告李开华借现金7万元,后董宽宽偿还40000元,下欠30000元,董宽宽于2012年11月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开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圆,定于2013年1月1日偿还,若超出日期则按银行利率3倍偿还。注:还款日期未按2013年1月1日若超出日期,按银行利率3倍偿还,从借款日期起(2012年11月3号计算)借款人:董宽2012年11月3日”。借条中的“注:还款日期未按2013年1月1日若超出日期,按银行利率3倍偿还,从借款日期起(2012年11月3号计算)”为原告李开华书写,被告董宽宽画押。借款人董宽,实为董宽宽,系被告本人签名画押。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于2012年11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款3万元欠条一张。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宽宽给原告李开华出具借条,系双方意思真实行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清偿债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宽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开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计算,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本案诉讼费570元,由被告董宽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守国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