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衡兰与被告周成文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衡兰,周成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40号原告李衡兰。被告周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衡兰与被告周成文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衡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衡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衡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李衡兰负担。原告李衡兰预交的另238元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志慧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校对责任人:周志慧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