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仲安与被告志丹县公安局、延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仲安,志丹县公安局,延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02行初11号原告史仲安,男,汉族,1957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无业,现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志丹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景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举,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陕西省志丹县。被告延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平社,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荣,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大学本科,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史仲安诉被告志丹县公安局、延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仲安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仲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史仲安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拓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