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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易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316号原告:易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平多忠,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纺织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隗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