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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宝君与被告谭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宝君,谭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431号原告崔宝君被告谭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君与被告谭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宝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宝君撤回对被告谭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崔宝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权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