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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盛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夏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022号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闻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盛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唐金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华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苗卫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夏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玮芝 搜索“”